【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5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4-01-25 10:01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5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单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以哪份合同作为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的规定
合同成立只是事实判断,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交易事项达成意思一致,而合同效力则涉及价值判断,也即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该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
【应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本条规定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从文义解释而言,本条规范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折价补偿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条文文义表述局限性,折价补偿价款远不止本条规范对象所涉及的争议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发包人抗辩成立,判决仍是按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款。如果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而是主张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对其定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如果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承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可以拒绝向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并可以起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