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3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求召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市场上,“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招投标无效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另行订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招投标文件,但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采信。因此,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招投标文件,但如果招标本身是违法的,也不应适用本条款,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适用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因在工程实施的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对此问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招标人亦接受的,那么根据前述分析,当事人事实已经在履行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中标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招投标文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如果当事人因为在工程实施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悔标而不愿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则不存在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