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2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履行催告是否属于需要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
虽然,催告往往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前提,但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时方可将其作为前置程序。因此,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催告并不是产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的必经程序,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没有进行催告而提出抗辩。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本条未要求承包人予以催告。
二、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的问题
从本条的制定本意出发,就是要使发包人、承包人能够就建设工程价款的有关问题迅速取得结果,如果双方对建设工程价款均无异议,则可依据该竣工结算文件执行;如果有争议,考虑到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发包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在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需进一步结算情形下,不宜对本条款扩大适用。因此,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