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1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程序性瑕疵的签证的效力
签证与索赔息息相关,涉及发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事宜,为了确保签证准确,发承包人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签证主体、时间等程序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签证及索赔的审批主体是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工程设计变更导致价款调整的情况下需要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签证,发包人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江苏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发承包人未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则为一般事件、停工索赔、不可抗力索赔等签证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签证提出及答复时间。
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受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加之工程施工管理粗放,操作不规范,致使签证往往存在程序性的瑕疵。司法实践中,签证首先是被作为证明文件对待的,用以证明其记载的事实与责任分配内容是否成立,程序性瑕疵的签证自身效力往往不是争议焦点。
二、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