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0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2-21 15:38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0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在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这里包含了两层含义,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可以按照这个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按照此原则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审价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定额以及有关文件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地核对、评估和计算,并最终审定工程造价的过程。审价结论应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审价结论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审价机构应对审价结论据实调整并重新出具补充审价结论,并再次进行庭审质证。经质证的审价结论,是确定工程造价最主要的依据。
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可以参照合同中其他部分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处理。在有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同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存在区别,所以当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不明或者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可以参照合同其他部分工程关于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处理,特别是管理费率、利润率等来确定该部分价款的结算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