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9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2-15 17:51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9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修责任问题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1)侵权责任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侵权责任不能自行排除;(3)在履行一个承诺过程中的不当和疏忽行为将导致行为者对受害者的有形损失和身体伤害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4)对无形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应由合同约定;(5)如果除了约定的要履行行为没有其他义务,则违反该义务不能构成侵权;(6)作为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承诺确定的;(7)如果被承诺方由于信赖承诺方的承诺而作出的相应行为导致了损失,则该损失可以通过追究侵权责任得到赔偿。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各有利弊,对于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当事人应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应根据当事人提起不同诉讼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起诉,当事人非常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根据合同起诉也有一些弊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合同条款往往限制合同当事人的潜在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可能更不容易获得赔偿。原告为了避免这些不利的合同条款经常根据侵权责任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