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8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2-06 08:25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8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同情况下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超出缺陷责任期后未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发包人未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抗辩事由,如具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在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情况下,发包人如在质量缺陷期满后未按约定期限或未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14天内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虽然超出缺陷责任期,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了返还,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如何确
建设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完工和竣工验收等情形。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因此,缺陷责任期确定的前提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也即竣工验收合格,这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般原则。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手续不完备导致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时,则无论是发包人原因还是承包人原因,都不存在确定缺陷责任期的前提条件。发包方、承包方必须适当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使得建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方能确定缺陷责任期。如因烂尾等原因导致工程长期无法竣工验收的,因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是否确定缺陷责任期对于建设工程没有意义。但无论是否存在缺陷责任期,都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