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7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1-28 16:37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7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纠纷为由提起的反诉与承包人提起的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合并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的,应否提起反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抗辩意见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抵扣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法院准确判断上述主张属于反诉还是抗辩,并根据案情分别作出释明。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以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根据前述反诉与抗辩的识别标准,很容易判断出被告的主张属于反诉请求,应按反诉处理。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原告也同意在本诉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结算抵扣,也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处理,将被告的该主张视为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
二、反诉不予受理,法院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
司法实践中,除非法院要求当事人以反诉的形式主张权利的,应当予以立案,否则,如果当事人自己主动提起反诉,则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有可能不予受理。此时,法院只能按照本诉处理(判决),并对不予受理反诉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如果提起反诉一方当事人就一审不予受理反诉不服而提起上诉,则二审有可能认定一审对此处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