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6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有关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程序性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本条规定“实际施工人”的含义与法律规定中“施工人”内涵并不一样。创设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该实施人与承包人一方所签合同多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那些发包人遭遇质量纠纷、实际建设工程项目的人如何主张工程款特别是工人工资等实际问题,遵循立法基本精神前提下,制定出的有特定含义的表述。
另外,本条规定侧重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将三类主体共同作为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其中部分主体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出于为彻底查明案情、妥善解决纠纷原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的,也属于本解释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