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7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的责任
本条规定建立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基础之上。实践中,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的,则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主要有两种情形:(1)订立合同时已明知;(2)订立合同后得知。
对于第一种情形,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即知道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有些还是故意参与的,则其对于挂靠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表明其对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发包人“明知”的过错应仅及于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责任,不应扩展至其后因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合同履行不当的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形,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后才知道挂靠的,此时发包人应当意识到挂靠行为的违法后果会导致合同无效。基于诚信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明知”后,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扩大,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的,一般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清算措施。因此,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发包人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