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6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09-11 10:08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6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这里的过错特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这里的损失特指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
鉴于此,对于停工损失费的承担,必须先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对于不是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因此,即使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停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该责任就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综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也不应该盲目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停工时间,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承包人须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