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09-05 15:23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依法与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一、未达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建筑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而且,该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基于上述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情况。然而,根据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山东省也自2017年12月之后不再将劳务企业资质列人建筑市场监管事项。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共十二个部门在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据此,在浙江、安徽、陕西、山东等地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若再依据《建筑法》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将有悖客观事实。因此,对于将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及其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应属于有效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务分包合同均属有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劳务分包合同之名行支解工程或者专业工程分包之实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承包人再分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