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08-31 10:48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后,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应当严格掌握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及补正时间
本条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故而,对于可以进行效力补正的合同应当限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下,不应再扩大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
本条规定中已经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在实践当中,应当严格把握这一时间限制。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这里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如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而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