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7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4-02-04 10:26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27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记付标准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区分并选择适用。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