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9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0-04 14:38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9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延期竣工纠纷案件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但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此种情况如何认定当事人所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发包方起诉后,涉及时效起算问题时,通常主张以发生在后的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作为起算点,要求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承包方往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作为起算点,理由是如果约定时间工程没有竣工,对方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就应当开始及时主张权利,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就将丧失案件的胜诉权。此类纠纷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造成实际竣工时间延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科学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妥善对当事人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判定。
其次,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对交付概念的把握要全面。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的交接以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另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发包方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并非都能一次性顺利通过。遇到这种情况,还要看后续发展态势。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这种属于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果虽经提请验收但未被确认合格,发包人即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属于应当适用本条规定第三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