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1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3-10-18 17:12
【每周学点法律知识第11期】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的理解
本条规定的鉴定既包括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包括诉讼外当事人双方协商委托相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或鉴定,不能仅将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鉴定理解为司法鉴定。
二、关于鉴定期间的起止时点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到协商确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需要一定时间,从鉴定结束到恢复施工往往也需要一定合理时间。对于这些时间,也应当计入工程鉴定所需时间,作为顺延的工期。因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本条所涉鉴定期间,应指因鉴定而影响施工人施工的合理期间,而不仅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际需要的时间。
三、关于本条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
通常情况下,本条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生争议而进行鉴定的情形,但是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承发包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施工过程中因质量争议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如果出现此情形,也应按照本条规定来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