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1-08-12 16:22
骆大文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作为转型载体和财税来源的企业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因其产权属性和历史特征,国有企业引发更多关注,国有企业向何处去成为学术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共同聚焦关键所在。

  围绕“国有企业向何处去”的争论由来已久,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此的讨论和探索持续升温。对标西方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迅速完成了现代治理框架搭建,形式上实现了企业治理要素配置。较之治理形式建构,国有企业内核理念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滞后状态,集中表现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决策透明度不足、过分依赖甲方地位等方面,这种治理形式与理念间的内生性矛盾易削弱相应企业市场竞争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面对全球化和市场化冲击,源自内生性冲突的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短板越发显著,深入推进国企改革是实现国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开放凉山州市场使其与国内市场充分衔接,并显著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程度,乃是凉山发展改革的必经之所。
  
  基于上述逻辑,国内大型企业投资体系重构为凉山企业改革带来外部刺激,使国有企业与非公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深入推进体制改革为国企改革提供内生动力,倒逼国有企业重塑市场竞争力。考虑到国有企业准公共产品供给特征,涵盖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竞争中立等国企改革中焦点议题,作为外部刺激和内部动力的有效衔接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无疑应成为推动深化国企改革的最佳切入点之一。虽然短期内经济绩效与社会责任履行间的相关性仍存在争议,不尽企业社会责任将显著制约国有企业长期发展。单纯局限于短期经济绩效,极大程度上将造成国有企业在日益中立开放的市场环境中丧失长远竞争力。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应充分履行社会责任毋庸置疑,但如何系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却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受限于国有企业现代结构与滞后理念间内生性冲突,相当比例的国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办社会”间缺乏清晰区分,将面向职工的准公共产品供给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呈现出企业职能与政府职能混同的倾向,且将社会责任简单限定在慈善等范畴中,而对企业合规、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竞争中立等关键问题缺乏关注与重视。

  为有效规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企业应尽社会责任。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直属央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相应央企通过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加以履责。

  在企业社会责任以软法约束为主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履责认知、动力、路径均存在显著不足。同时,面对经济新常态下内外压力逐渐显现,不确定性日益增强,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应是统合内外部刺激倒逼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围绕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激励和落地路径,新常态下国企社会责任履行应加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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