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主页 > 学习交流园地 > 发布时间:2021-06-28 11:24
凌楚乔
  
  关于《四川省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厅已经经过了两次意见征求,要求厅直机关和各市州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因而本次能谈论的只是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排除地方立场和思考角度的因素不说,交通部在2015年就已经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其实本《办法》的出台对于行业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明确是有利的。
 
  经过对比,部颁和厅颁《办法》适用范围不同,但也符合职能分工;部颁明确了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厅颁办法则适用于普通公路项目——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含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
 
  《四川省代建管理办法》通篇结构与部颁办法类似,并无超出的条款,反而在更多细节处规定更加细致谨慎。经过比对,在项目法人主要职责、不得有的行为及代建单位主要职责方面完全参照了部颁规定。

  《四川省代建管理办法》在代建单位业绩和人员方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分为三个类别,分别从①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工程,②二级及以下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或概算1亿元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③概算1亿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三种类别分别对代建单位提出了不同标准等级的要求,实际也为规范市场化管理行为和规范等级公路建设质量进行了提纲掣领要求。先从农村公路建设来说,就我个人能看到:建设规模小、建设范围零星、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水准与“十四五”乡村振兴的总体规划是有差距的,并且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交验、甚至滋生社会负面影响和贪腐问题。这个时候“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具备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这句话的分量和切入点就非常恰当了。在向上延伸到一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的项目管理时,对项目管理单位能力确定的也是让人信服的事实。

  两个办法都规定了“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这也体现了对于代建单位专业水平的信任。“可以由代建单位承担监理相应责任”如果从项目发改立项就进行明确,那代建单位对项目的介入和管理程度将非常高,对于目前监理市场混乱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厘清。在我看来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监理费的使用对于代建单位的自身培育成长也是非常有利的。

  企业的成长离不了地,再高远的布局展望都需要从脚下开始。即便不说交通行业,在四川省住建厅也有同样的代建管理文件。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凉山州来说是有着迫切需要的,对于交投建设来说是主营方向;因而,解读规则、布局谋划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否才最有利。